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达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索南尖措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索南尖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达日县喀哇嘎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14013元人民币;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达日县喀哇嘎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索南尖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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