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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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178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178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丰饶工贸有限公司、重庆迅蓝嘉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重庆兴盛煤炭工业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随本清)”; 三、驳回重庆兴盛煤炭工业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重庆兴盛煤炭工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