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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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16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16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江门市蓬江区天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万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760000元; 四、驳回中山万福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951元(中山万福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万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980元,由江门市蓬江区天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9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90元(中山万福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34160元,江门市蓬江区天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930元),由中山万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83元,由江门市蓬江区天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407元。(上述诉讼费用本院及一审法院不作退还,由江门市蓬江区天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中山万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823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