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市兴泉盛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兴泉盛工贸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3,11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市兴泉盛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计1,286元,由***负担814元,由厦门市兴泉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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