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市兴泉盛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兴泉盛工贸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3,11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市兴泉盛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计1,286元,由***负担814元,由厦门市兴泉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