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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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久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947.41元中的99976.99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947.41元中的人民币19995.4元。 三、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小璜镇孙家墩村委员会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947.41元中的人民币19995.4元。(已折抵)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36元,其中由原告***承担7227.24元,由被告***、***承担1644元,由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小璜镇孙家墩村委会承担332.38元,由被告***承担33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