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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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隆恒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乌海市国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家景镁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隆恒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海市国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92385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以1923858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乌海市国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给付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17元,由被告新疆隆恒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