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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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3468327.69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8048958.97元(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嗣后利息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息7.515%计算; 二、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律师服务费3万元; 三、被告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5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