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百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百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实际拖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6元由被告陕西百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所负担部分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