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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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初1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1.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700万元及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买受人签订关于森泰御城二期首府2号楼1单元701室房屋和森泰御城二期首府8号楼2单元304室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收据和发票;3.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扣划的款项4574614.56元及利息(以2457057.1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306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534856.9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3636.4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9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初17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扣划的款项703000元及利息(以70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四、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义务后,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印章配合义务; 五、驳回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4645元,由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397元,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12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