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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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8459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营业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市府东街交叉口。 负责人:崔新来,行长。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