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花勇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花勇租赁站支付租赁费34378.6元并赔偿丢失机具损失38431元; 三、驳回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花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计1007.50元,由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花勇租赁站负担197.50元,由被告***、***负担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