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至公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592.01元、3192.2元、20158.05元、81171.44元、290.2元、1596.1元,共计12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分别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471.59元、41121.08元、287511.79元,共计338104.4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0元,由被告***承担4120元,由原告***、***、***、***、***、***承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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