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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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启源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940.93元; 二、***在获得上述第一项赔偿款后返还石首市启源建材有限公司676.11元; 三、***赔偿***各项损失1623.5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户名: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湖南常德临澧支行,账号:4305××××015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负担17元、石首市启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1元、***负担7元。石首市启源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