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盛世天下5号楼107号商铺从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期间的租金331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18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二、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被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4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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