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江港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港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060元; 二、驳回原告镇江港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30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82)。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