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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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鑫煌化建物资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高快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902民初4920号 原告:茂名市鑫煌化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法定代表人:吴加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南宁高快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艺场群益河出水口南面。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茂名市鑫煌化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高快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茂名市鑫煌化建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茂名市鑫煌化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8-6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