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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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永丰食品厂 南宁市鼎吉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宁市鼎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永丰食品厂货款218420.3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218420.37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741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67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宁市鼎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41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