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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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永立工贸有限公司 福建永嘉家具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福建宝瑞文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被告福建永嘉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3501012015000938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福建永嘉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3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37384.81元(暂计至2018年11月20日),以及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三、被告***、漳州市永立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永嘉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5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永嘉家具有限公司、***、漳州市永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