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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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 湖南亲情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302执恢499号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皓宇,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亲情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被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被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被执行人曾建村之妻。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被执行人***之妻。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亲情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7)湘1302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经过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案卷举证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于202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及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公积金、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但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亲情果食品公司有6条生产线和1台锅炉,且均系本案抵押物,因需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上述抵押物暂不宜处置,本院暂未予以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除上述暂不宜处置的抵押物之处,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0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374万元及利息、罚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