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山昌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保山昌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万元以及至2020年9月10日止的利息30,567.38元共计830,567.38元,并按合同约定本金80万元计承担2020年9月1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昌宁县【土地使用证号:昌国用(2012)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昌宁县房权证(2房权证(2012)字第3**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原告保山昌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60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双方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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