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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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器具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28926.97元。 二、原告***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受理费28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鉴定费2736元,共计4176.50元。由原告***承担676.50元,其余3500元由被告陕西西咸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