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安市太吉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安市太吉生化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96000元。并给付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7年5月17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计3620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被告宁安市太吉生化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