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1民终9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现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光中,江苏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车位归***、***所有,***、***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170万元,***于收到该款后10日内协助***、***办理上述房屋及车位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承担。

二、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归***所有。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3271元,减半收取3163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35.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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