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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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正工程技术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成都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工正工程技术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成都二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的《造价工程师企业委托协议》; 二、被告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工正工程技术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退还款项232750元,并支付利息(以232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四川工正工程技术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为3144元,由四川工正工程技术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承担943元,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承担22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