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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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999.95元及截止2020年09月21日的利息2227.5元,罚息3884.86元,并以年利率23.76%的标准,以32999.95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09月22日起计算罚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