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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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万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常州岩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所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等)。 二、若被告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可与被告***就***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抵押权证号为黄201403002055】协议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最高额1300万元范围内)。 三、若被告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则万创公司、岩松公司、***、***、***、***须在各自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万创公司最高额保证范围为3000万元、岩松公司最高额保证范围为2500万元、***、***、***、***最高额保证范围为2000万元);万创公司、岩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被告通达公司、万创公司、岩松公司、***、***、***、***未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00元减半收取61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900元,由被告通达公司、万创公司、岩松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工行经开区支行已预交,被告通达公司、万创公司、岩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工行经开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