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拍卖被执行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望景路X、X1号(面积86.82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

二、拍卖被执行人***与谢进平(已故)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附北街X2号(面积264.51平方米)成套住宅、X3号(面积17.49平方米)仓储用房;

三、拍卖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谢进平(已故)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附西路X4、X5号(面积84.4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X6号(面积107.55平方米)非成套住宅;

四、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路X7、X8号(面积分别为86.01平方米、134.39平方米)商业服务和办公用房;

五、拍卖被执行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高新区紫竹南一街X9号(面积133.68平方米)成套住宅、成都市高新区紫竹南一街X10号(面积103.98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

六、拍卖被执行人***与谢进平(已故)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X11号(面积53.05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X12号(面积137.48平方米)成套住宅、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X13号(面积116.48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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