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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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拍卖被执行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望景路X、X1号(面积86.82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 二、拍卖被执行人***与谢进平(已故)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附北街X2号(面积264.51平方米)成套住宅、X3号(面积17.49平方米)仓储用房; 三、拍卖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谢进平(已故)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附西路X4、X5号(面积84.4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X6号(面积107.55平方米)非成套住宅; 四、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路X7、X8号(面积分别为86.01平方米、134.39平方米)商业服务和办公用房; 五、拍卖被执行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高新区紫竹南一街X9号(面积133.68平方米)成套住宅、成都市高新区紫竹南一街X10号(面积103.98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 六、拍卖被执行人***与谢进平(已故)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X11号(面积53.05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X12号(面积137.48平方米)成套住宅、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X13号(面积116.48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