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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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2020年1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732.99元及该款自2020年8月25日至偿清至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保全费468元,两项合计928元,由被告***、***负担660元,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