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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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天津富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143636.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828752.18元。被告天津北清电力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被告唐县森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40元,由原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625元(已交纳),案件受理费8441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富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