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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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战区总医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溧阳市人民医院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572418.62元(其中支付原告***559727.80元,支付被告***12690.8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4.8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587.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89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24.8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06,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