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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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其承保的粤B*****小型轿车乘客座位险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金5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经济损失138441.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4元,由原告***负担75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050元,被告***负担306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