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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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易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南岗区人和街43号人和名苑A栋-1层A区31号商铺返还原告***; 二、被告哈尔滨易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商铺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日租金28.55元计算至判项一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被告哈尔滨易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