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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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协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在其承保的粤A*****号牌小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在其承保的粤A*****号牌小轿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70456.8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在其承保的粤P*****号牌货车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11370.4元; 四、反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在其承保的粤P*****号牌货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返还保险金576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诉案件受理费5629元,减半收取2814.5元,由原告***负担46.8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706.6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2061.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25元,反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