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祥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颐园街42号-1—7层房屋及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颐园街42号自建房产(平房)腾退给原告黑龙江省教育学院; 二、被告哈尔滨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教育学院违约金172652.10元; 三、被告哈尔滨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教育学院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年租金1726521元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哈尔滨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腾退房屋之日止); 四、被告黑龙江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哈尔滨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中的第二项及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黑龙江省教育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哈尔滨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2元,由被告哈尔滨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