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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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26926.5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保费1791.71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8122.5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95.7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账号11×××21,开户行:工商银行苏州道前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