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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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盛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威海盛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38931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893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威海盛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三、驳回原告威海盛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828元,减半收取计4914元,原告威海盛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61元,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9828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