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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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中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372279.64元及违约金37227.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6元,诉讼保全费2696元,合计106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