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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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汶川联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证债权文书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川AF××××的奥迪牌汽车、车牌号码为川AA××××的北京现代牌汽车,共计二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