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汶川联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川AF××××的奥迪牌汽车、车牌号码为川AA××××的北京现代牌汽车,共计二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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