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众大物流有限公司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82民初2864号 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长春众大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焦明超,董事长。 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众大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2.00元,减半收取2,001.00元,由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广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婷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