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众大物流有限公司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82民初2864号

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长春众大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焦明超,董事长。

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众大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2.00元,减半收取2,001.00元,由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广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婷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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