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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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汶川联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证债权文书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层××号,产权证号川(2020)郫都区不动产权第0050517号的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过户,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