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汶川联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层××号,产权证号川(2020)郫都区不动产权第0050517号的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过户,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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