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房屋多收税款11480.43元,并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