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锋轩商贸有限公司
任丘市众安门窗有限公司
迁西县中兴超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市锋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丘市众安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27795.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中214061.4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计息、13733.9元自2018年7月1日起计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任丘市众安门窗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就被告所属迁西县中兴超市、锋轩商贸物流配送中心综合商业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任丘市众安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7元,减半收取计2358.5元,由被告唐山市锋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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