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多交税款6684.96元,并自2011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