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号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人民币71326.75元; 二、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号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人民币24839.69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医疗费垫付款人民币1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承担297.5元,原告***承担1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