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人民币61070.14元(10000元+50770.14元+300元),在×××号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人民币17196.06元,合计78266.2元。扣除代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6000元,剩余72266.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人民币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计4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