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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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迁西县贵福铁选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5013.08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2624.47元,合计17637.5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26375.98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3665.02元,合计3004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承担95元、被告***承担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