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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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号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人民币87952.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号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人民币13134.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计494.5元,由原告***承担373.5元,由被告***承担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