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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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企鹅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富磊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慧人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富磊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慧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尾款7.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杭州企鹅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富磊电器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杭州慧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63。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2元,减半收取2601元,由原告杭州慧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31元,由被告苏州富磊电器有限公司、杭州企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