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碧蓝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15287号 原告:青岛碧蓝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照邦,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瑜,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 原告青岛碧蓝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向原告送达立案缴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青岛碧蓝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刁振华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文萃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