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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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鹏盛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3民初1910 号民事判决: 二、沈阳鹏盛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 内将辽A×××××车辆档案资料交付***。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已预交)、二审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均由沈阳鹏盛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沈阳鹏盛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900元,给付***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